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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釋憲案》8成民眾支持死刑,終身監禁接受度高達七成!但沒有希望的人最難管理,廢死配套怎解?

「死刑釋憲案」出爐!12位大法官墊高死刑門檻,「實質廢死」惹爭議…專家:想廢死要先做到這2件事
撰文: 馬揚異     分類:SDGs     圖檔來源:攝影/唐紹航 日期:2024-09-25

「死刑釋憲案」出爐,大法官宣判部分合憲,卻為判死設下重重門檻,引發「實質廢死」質疑。

面對國內有8成反廢死民意,外部又承受國際壓力,政府如何與社會溝通,成釋憲案後難題。

9月20日,眾所矚目的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》(通稱死刑釋憲案)結果出爐。歷經5個月評議,司法院憲法法庭12位大法官宣告「死刑部分合憲」,但須限縮適用範圍,墊高了判處死刑的門檻。

 

依照解釋文,死刑僅適用「犯罪情節屬最嚴重」,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。所謂正當法律程序,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、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「一致決」才能判死;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、訴訟防禦權,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,即使已判決定讞,也不得執行。

 

儘管死刑仍合憲,但隨著審判程序加嚴,未來法院做出的死刑判決勢必減少。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分析,合憲判決符合主流民意,限縮死刑適用範圍,也在一定程度上往國際人權趨勢靠近。

 

然而可以預見,釋憲案過後,已延續30多年的死刑存廢之爭,不會就此停止。

 

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,但在2009年將聯合國《兩公約》國內法化,依照《兩公約施行法》,法務部每4年須提交國家人權報告,接受國際專家審查,死刑執行狀況也是審查焦點。在世界人權發展趨勢下,台灣必將持續面臨國際呼籲廢死的壓力。

 

  • 《兩公約》: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與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,聯合國於1976年通過,與《世界人權宣言》被合稱為「國際人權憲章」。

 

▲大法官宣判死刑合憲,與民意期待相符,但學者質疑判決未直面《憲法》對生命權保障的問題。

▲大法官宣判死刑合憲,與民意期待相符,但學者質疑判決未直面《憲法》對生命權保障的問題。(攝影/唐紹航)

 

 

近8成民眾支持維持死刑

 

只是,反廢死的主流民意,一直是國內談論死刑存廢議題時難以忽視的聲音。

 

本刊取得時代力量今年中執行的死刑民意調查,顯示國內有近8成民眾支持維持死刑,反對死刑只占5.8%;更有近6成民眾認為加強死刑判決與執行,有助於減少重大刑案發生。

 

但值得關注的是,民眾支持死刑的意志,也不是完全難以撼動。這份調查顯示,若以「無期徒刑滿25年以上,表現良好可假釋」取代死刑,僅16.8%可接受;但若以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」取代死刑,接受度高達近七成。可見當民眾對犯人出獄的不安與疑慮被消除,未必會堅持死刑為刑罰手段。

 

務實來看,與其在民意強烈反彈下貿然停止執行死刑,挑起社會對立,不如朝向民意可接受的配套,漸進式推動廢死。

 

「我可以接受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。」談起調查結果,身為被害者家屬的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坦言,儘管理性上知道終身監禁仍是違反人權的酷刑,但民意感受同樣重要,現階段來看,這項配套不失為未來朝廢死邁進的可能選項。

 

近8成民意反對廢死,但仍有折衝空間 ——死刑與廢死配套措施民意調查

 

英法以終身監禁為廢死配套

 

放眼國際,許多先進國家在廢死當下,都面臨強烈反對聲浪。但政府也針對民眾的顧慮與需求,嘗試健全相關配套,作為推動廢死的後盾。

 

以英國為例,1965年國會修法停止執行死刑,就附帶三條件,首先是納入落日條款,先試行5年,由國會再表決是否永久廢死;第二,以終身監禁替代死刑,由法官依個案罪行提出是否可假釋、假釋期多長;第三,內閣大臣赦免殺人犯前,應先跟皇家首席法官與承審法官商議,避免輕縱。

 

當時英國有7成民意反對廢死,試行當年甚至發生駭人的孩童謀殺案,曾一度激起國內恢復死刑聲浪。但透過階段性廢死、提高假釋門檻,政府安撫了民眾對於社會治安惡化的恐慌情緒,國會也在1969年取消落日期限。

 

再看法國,1987年密特朗(François Mitterrand)總統兌現競選承諾,上任後,與律師出身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(Robert Badinter)攜手推動廢死。

 

當年9月,巴丹戴爾向法國議會提交「廢死法案」,並發表演說。他主張,「當我們以正義為名,接受或提倡殺人的司法正義,必須知道自己選擇的道路方向;支持死刑者,若要殺死犯人的司法被眾人接受,也須名正言順。」他也強調冤獄判死,導致社會集體以判決殺人的不可回復性。演說後,議會表決通過廢死,當時的法國民意仍有高達62%支持維持死刑。

 

依英國與法國經驗,政府廢除死刑後,都以終身監禁作為替代刑罰。兩國雖未在法律明定假釋最低年限,但給予法官權衡的彈性空間,一般而言,英國終身監禁約在服刑15到20年間可申請假釋,法國則是18到22年;不過,當面臨極嚴重的犯罪行為,如姦殺兒童、恐怖攻擊犯罪等,法官也能做出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」的判決。

 

英法終身監禁保留彈性,最重刑犯假釋機率低 ——英法廢死經過與配套整理

 

社會溝通不足  法務部應負責

 

反觀台灣,現行我國判處無期徒刑,服刑至少25年才能申請假釋,門檻雖較為嚴格,但未依罪刑輕重,賦予法官判處不得假釋的權力,難以化解民眾的憂慮。未來若要讓民意接受廢死,確實可思考在現行的無期徒刑制度上,再加嚴提高假釋門檻,甚至針對特定重大罪刑限定不得假釋。

 

然而,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提醒,2005年行政院修法將假釋門檻從20年上調到25年,就是為了落實「漸進式廢死」而修嚴,在國際已是很嚴厲的刑罰,若再納入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,「不只違反國際人權,監所人員也不會同意,因為沒有希望的人,是最難管理的。」

 

法律配套如何研擬落實,有待社會持續形塑共識。王婉諭認為,要讓民眾接受廢死,除了死刑替代方案,更要全面檢視社會安全網、監獄矯正、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問題,讓民眾感到安全、正義得到伸張,對死刑的堅持才可能鬆動。

 

林欣怡也舉例,當年法國廢除死刑後,巴丹戴爾在任內積極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,用行動告訴民眾,廢死不等於罔顧正義與被害人人權。經數十年溝通,到2006年,法國已有過半數民眾反對死刑,逐漸成為主流民意。

 

反觀台灣行政部門,對於死刑立場搖擺不定,法務部曾成立「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」,聲稱以廢死為終極目標;而在這次死刑釋憲案中,又堅持死刑合憲,對於廢死目標隻字不提。林欣怡認為,在走向廢死之前,政府須做好前置配套,才能跟社會對話,但法務部對於研議廢死配套始終態度消極。

 

這次釋憲案中,主張死刑合憲的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也直言,政府過去在社會溝通上,始終缺乏論述基礎,「若要廢死,必須跟民眾解釋原因,像是擔心誤判錯殺、不認同死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。」若連政府都不知道民眾在乎什麼,沒有明確的立場和政策方向,難以展開對話。

 

要扭轉8成民意,讓國人接受廢死是國際人權趨勢,需要政府更積極的作為,充分與社會溝通。這起釋憲案讓死刑存廢議題再次受全民矚目,但這份被丟到大法官面前的考卷,最終還是要由行政部門來完成。